到20世纪后半期,行政的扩张(无论在速度还是实质影响方面)甚至超过了立法,随之而来就产生了这样的危险:这些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遵守了议会的规定?其不断扩张的权力是否会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基于此,原本在英国并不发达的司法审查逐渐兴起,具体是由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此背景下越权无效原则开始登上法律史的舞台。
由于决策者没有无限的特权,他的决策必须得到一批人的认可,他在决策时不得不小心谨慎,并且在努力说服他人认可自己的决策过程中自然会完善和修正自己的决策。(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为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其次,研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共同要件李林和杨建顺教授认为,法治国家应该是人民当家作主或者主权在民的国家,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国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是坚持依法执政,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高质量立法,坚持依法行政的国家,是严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和监督制约公权力的国家。
【摘要】法治中国的全方位建设包括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宪法》、《纲要》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分别提到了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四个概念。因此,我们的研究不是按原来已有研究重新罗列与重复,而是试图在此基础上解释其中授权原理与技术,以此来说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合法性来源。
这种授权从性质上说属于第二次授权,从形式上说是具体授权,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通过制定其他法律文件等方式来授予特别行政区某些具体事项的权力,这也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重要内容,许多学者将之归为单独的一种形式即可能授予的其他权力,其实无论从授权性质还是授权的形式而言都可归为上述所论及之类型。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来源与授权机理:以香港特区为例 作为单一制下的授权性自治的特别行政区自治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机制来实现这些授权,中央在授予权力之后必然要建立起这种授权自治与主权之间的协调机制,这是基本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5] 循着以上的理论与思路我们来分析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来源,会发现特别行政区的建立不仅没有改变我国国家结构形式,而且使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获得了新授权性自治内容。特别行政区实际享有的权力包括授权的地方自治事务和授权的非自治事务(包括可委托地方管理的事务)两个层次,通过三种类型的授权来实现
(3)重点工作的通报制度。法治中国等四个概念的相互关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
这篇文章是把这四者放在一个平面,研究它们的相互关系,探讨如何在中国全方位实现法治的目标,即建设法治中国的问题。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指一个国家的整个区域。[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5版,第1741页。
【作者简介】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3)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二项中关于行政立法应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第三项中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三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必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真正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扩大票决民主和发展协商民主。社会公权力(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等)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
保证党的决策、执政行为透明。而且,应该从不同层面和角度阐释与解读。
当然,法治中国也就是《宪法》第5条所规定的法治国家,但这里的国家已经不是相对于社会的国家,而是包括了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国家和相对于国家公权力的市民社会的国家(即地域意义上的国家而非政治意义上的国家)。[1]如张文显等学者认为法治国家包含法治政府: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政府是其最核心、最根本的部分。(5)司法独立、公正、权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确保司法的独立和权威。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后三者是法治中国的基本要素。【摘要】法治中国的全方位建设包括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
当然,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赖于,而且更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这一点前已论及。在广义法治社会的语境下,法治政府建设工程只是法治社会建设总工程中的一个子工程。
要在同一时空同一语境解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涵义,可能要循以下三个步骤进行:首先探讨国家、政府、社会的不同内涵和外延。第二个优势是相对于人治社会更容易地保持社会稳定。
加强人大对政府财政、政策和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增强的要求,第四项中关于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的要求,第五项中关于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要求等,显然都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容。
另有学者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四环节的层面和角度去阐释与解读,还有学者从健全民主、完善法制、制约权力、尊重人权、保障公正的法治五要素的层面和角度去阐释和解读。笔者过去曾就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的关系写过文章,也曾就法治中国的涵义做过解读。作为国家重要表现形式的国家机关则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法治的第四个要素可能在法治政府中有更大的比重。
三是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既要建立健全激励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的体制、机制,调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参与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五、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为什么说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呢?根据有四:其一,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社会建成个什么样子,政府起着关键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
李林和杨建顺教授认为,法治国家应该是人民当家作主或者主权在民的国家,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国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是坚持依法执政,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高质量立法,坚持依法行政的国家,是严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和监督制约公权力的国家。法治社会则主要指相对于国家公权力的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
[13]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9页。笔者认为,对法治中国的理解,除了以上阐释外,还可以和应该从另一个层面和角度,即从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我国建设和发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层面和角度予以阐释和解读。
在法律意义上,国家在很多时候即指广义的政府,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定权的权力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等。第一个环节是法治国家建设本身的任务,而第二、三个环节则有赖于法治社会建设。只有在法治国家的条件下,社会共同体才会蓬勃生长发育,国家公权力也才会主动地向社会转移,社会公权力发展壮大了,才谈得上建设法治社会。《纲要》确定的目标共有七项。
当然,政府并非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法治社会应该做到和谐、有序、稳定。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原则,不仅要求公民依法办事,更重要的在于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
从而,法治国家与广义的法治政府、广义的法治社会的内涵虽然不同,但外延基本差不多,广义的法治政府的外延稍小于广义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子工程为总工程服务,建设法治政府是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基,建设法治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建设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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